主旨:
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詳原函及附件影本),並自本(99)年2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99年1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90000558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前揭函規定,本案修正實施前,各機關凡已發給及已暫付者,如其數額較新規定為高時,均不予追扣;如其數額較新規定為低時,究否補發差額,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處,另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三、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國外差旅費如有核列計畫主持人或相關人員赴國外研究或實習差旅費,且該等人員已依計畫赴國外研究或實習,於本案修正實施前,已發給及已暫付生活費、健康保險費及綜合補助費者,如其數額較新規定為高時,均不予追扣;如其數額較新規定為低時,得依新規定補發差額,所需經費由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勻支。
470_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_中央各機關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修正_1.pdf
470_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_中央各機關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修正_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