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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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馬偕醫學院
發文日期: 99年05月03日
發文字號: 台訓(三)字第0990057923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 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教師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提起申復程序疑義,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99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0990082459號函辦理(併復)。
二、 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申復標的乃「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3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此結果依同法第31條第3項,係指「處理之結果」,非同條第2項「調查」之結果,爰如係對調查報告不符之情形者,尚不得提起申復,合先敘明。
三、 依該府來文所詢,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申復以一次為限,惟如學校審議申復案件,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此時相關程序即應依法重新踐行辦理,程序已屬重開,爰申請人及行為人如對學校新為之處理結果再有不服時,應仍得提起申復(仍有提起1次申復之權利)。
本案說明重點:
(一)性平法§32第一項規定:「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二)依上開規定對調查報告不符之情形者,尚不得提起申復。
(三)如調查程序因有重大瑕疵等原因而重新調查,對此新調查再有不服時,得提起申復一次。